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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0條

省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 ,報告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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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