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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 一、鄉(鎮、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 二、鄉(鎮、市) 教育文化事業。 三、鄉(鎮、市) 衛生環保事業。 四、鄉(鎮、市) 農、林、漁、牧、礦事業。 五、鄉(鎮、市) 水利亨業。 六、鄉(鎮、市) 交通事業。 七、鄉(鎮、市) 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鄉(鎮、市) 公用及公營事業。 九、鄉(鎮、市) 觀光事業。 十、鄉(鎮、市) 財政及稅捐事項。 十一、鄉(鎮、市) 合作事業。 十二、鄉(鎮、市) 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十三、鄉(鎮、市) 社會福利事項。 十四、鄉(鎮、市) 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十五、與其他鄉 (鎮、市) 合辨之事業。 十六、其他依法律、省法規及縣規章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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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