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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65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 用。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3條本法所定去職,包括撤職、解除職務及罷免。第64條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第6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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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