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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6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之勘議,其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外交部派員會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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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