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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4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確認被告身分並核對經看守所長官核定懲罰之相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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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