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 第19條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9條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