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 第4條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4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被告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