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 第7條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7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