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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9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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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