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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戒護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被告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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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