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 第8條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8條

施用戒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時觀察被告行狀,已無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五項但書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施用戒具應由看守所人員為之。 三、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四、應避免過緊或姿勢不當造成疼痛。 五、應提供適當材質護套,以避免因施用戒具後摩擦頻繁而造成其他傷害。 六、如施用戒具已成傷,應改變施用方式或終止之。 七、施用戒具不得遮蔽被告之視線。 八、被告如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時,看守所得施用以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之護具,保護其頭部之安全。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且應注意護具之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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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