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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23條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3條
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賣予他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外幣結算機構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依代銷數額撥入他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但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者,應於該銀行回覆完成收付後辦理之。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即通知票券商未完成代銷之交割。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一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記載買入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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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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