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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5條

投資人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投資人待交割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外幣結算機構或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交易履約,應撥入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票券商帳簿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投資人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二項撥入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記載賣出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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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