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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30條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條
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他投資人,應由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前項質權設定,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設定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他投資人質權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或他投資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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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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