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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9條

集中保管機構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包括發行人帳簿、票券商帳簿及清算交割銀行帳簿。 前項發行人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如有承銷商及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三、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利率、發行金額、發行日期及到期日。 四、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票券商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三、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四、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算交割銀行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清算交割銀行之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三、投資人名稱與其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四、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五、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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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