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依
第三十八條
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