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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9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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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