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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6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董事長應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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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