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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 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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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