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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13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3條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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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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