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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17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7條
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 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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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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