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21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1條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第2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