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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21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1條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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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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