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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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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