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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12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發給立 案證書,並應懸掛於該班辦公室顯明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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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