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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35條

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左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 料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學雜費 、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 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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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