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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42條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 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 時中央或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 期及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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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