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金額。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