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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代檢機構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之代行檢查業務。 前項核准之申請,代行檢查機構應於停業或歇業前三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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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