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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代檢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前一年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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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