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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其組織、財務、業務狀況及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勘察: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之辦事處所。 (二)符合第四條第三款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依前項審查勘察合格之申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代檢機構,其指定有效期限為二年,並以書面另行通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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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