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 第26條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6條

儲油設備開始啟用後,石油業者對於油槽及其附屬設施與電氣設備應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