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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3條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巡查。 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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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