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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7條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 一、擋油堤。 二、消防設備。 三、油水分離設備。 四、接地設備。 五、聯外道路。 六、液位指示裝置。 七、超高液位警報裝置。 儲存輕質油品之油槽,應採用浮頂或裝設油氣回收設備。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附設有灌裝場設備者,應具備下列設施: 一、灌裝管線。 二、計量設備。 三、聯外道路。 四、油水分離設備。 五、接地消除靜電之設備。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附設自用加儲油設施,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或柴油者,應具備下列設施: 一、加儲油管線。 二、流量式加油機。 灌裝場或自用加儲油設施灌裝或加注輕質油品應設有油氣回收設備。 第一項與第三項之油水分離設備及第二項與前項之油氣回收設備得合併或分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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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