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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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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