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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2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得依其用人單位業務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前項訓練進修期間合計以不超過應服役期二分之一為限。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派往國外時,用人單位應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保兵災險,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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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