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第23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審查、轉調及訪查評鑑等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協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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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