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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第8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8條
用人單位於
第六條
勾選登錄期限屆滿後,應將預備錄用役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審查預備錄用役男專長與用人單位研發或技術需求不符者,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及用人單位;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錄取役男及辦理公告,並通知錄取役男與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用人單位。 前項用人單位之研發或技術需求,以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所提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所載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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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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