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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11條

對於是否應予資訊公開或利益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學研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資訊公開或利益迴避者,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 研究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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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