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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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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25條
第 三 章 破產 › 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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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116條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第117條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
第118條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第119條
破產管理人於債權人會議時,應提示第九十四條所定之債權表及資產表,並報告破產事務之進行狀況,如…
第120條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二、破產…
第121條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第122條
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第123條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
第124條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
第126條
關於破產債權之加入及其數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後,破產管理人應改編債權表,提出於債權人會議。
第127條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第128條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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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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