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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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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50條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
第一百五十四條
或
第一百五十五條
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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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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