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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6條

第 八 章 防護具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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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具」的其他條文

第65條雇主應於各作業艙碼頭舷側加掛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防止作業人員落水。第67條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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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