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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6條

無軌搬運車輛應有適當之煞車、警報裝置及照明設備。行駛時,應使用動力操作;駕駛人除非熄火並將車輛停妥外,不得擅離駕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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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