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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3條

坑內高壓電纜之接合、分線及末端,應裝置填滿絕緣物之接合匣或使用相同絕緣效果之預鑄型電纜接頭、分線匣及末端匣。 相接電纜之金屬被覆,應以五.五平方公厘以上導線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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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