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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9條

熔礦爐、轉爐及其他大量處置高熱物之作業場所,應有預防爆炸及高熱物逸出之適當設施。 前項作業場所,應備置預防火傷或其他危險之適當保護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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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