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196條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6條
駐有作業人員之海域鑽井或固定生產設備,應備置下列設施: 一、備用緊急發電機及緊急照明裝置。 二、固定式滅火系統及其他消防器材。 三、與陸上或補給船間之通訊設備。 四、燈號、標誌、汽笛及警鈴等設備。 五、氣壓計、溫度計、風速計及風向儀等設備。 六、足夠全體人員使用之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及其他逃生設備。 七、直升機坪及登船設施。 前項設施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5條
看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9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