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212條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2條

礦場發生災變需要緊急救護時,主管機關得調派、指揮及監督礦場救護隊員從事救護工作,並令其他礦場協助搶救、提供器材或土地暫時借與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11條看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