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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4條

主管機關對開工中礦場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或調查礦場安全設施;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專案安全檢查: 一、煤礦場每一個月至少一次。 二、露天及其他地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前項專案安全檢查,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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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