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24條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礦場內之機電房及油類儲藏所,應以不燃性物質或防火材料建築之,並視其規模之大小,設罝蓄水池、消防栓、消防器具或滅火用砂等防火設備。 坑內油類儲藏所應與坑內火藥庫、機電設備及直井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並不得設置於主入風坑內。 選煤場及坑外煤塵飛揚或沉積較多之處所,應嚴禁煙火,並應有灑水或其他消除之適當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