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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爆破後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檢查岩磐、工作面之安全情形及有無殘留之爆炸物;必要時應測定有害氣體或煤塵含量,並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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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