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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作業場所有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之徵兆時,作業人員應即避至安全地點,並對該區域停止送電及報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應變措施。 前項作業場所,應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無危險之虞,始得送電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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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